2019年三部門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為企業(yè)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今年2月份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稅務總局公布了多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中增值稅的增量留抵退稅又出現(xiàn)在政策中,“去年”與“今日”,特殊時期的政策有哪些主要變化,一起來看看吧!
政策依據(jù)
0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2019年39號公告)
0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19年20號公告)
0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2019年84號公告)
04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2020年8號公告)
0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2020年4號公告)
變化點變化一:享受條件不同
2019年39號公告和2019年84號公告各規(guī)定需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020年8號公告規(guī)定省級及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2019年39號公告和2019年84號公告關于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其納稅信用M級或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過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樣可享受2020年第8號規(guī)定的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變化二:增量留抵稅額概念不同
2019年39號公告和2019年84號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020年8號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變化三:退稅計算公式不同
享受2019年39號公告和2019年84號公告的企業(yè)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確定退稅額。
享受2020年8號公告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變化四:申請頻率不同
2019年39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需自2019年4月所屬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020年8號公告規(guī)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溫馨提示 1. 列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者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名單的,都可以享受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無需同時列入。
2. 根據(jù)2020年4號公告第一條的規(guī)定,適用2020年8號公告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企業(yè),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èi),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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