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外貿易中,進料和來料是加工貿易的兩種主要經營方式,出口貨物分別享受退(免)稅與免稅政策,由于貿易方式與稅收政策密切相關,是進料還是來料,是退稅還是免稅,稅負低是主要影響因素。
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區(qū)別
一是貿易。進料加工是出口企業(yè)用外匯從國外購進原材料,經生產加工后復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或技術設備,出口企業(yè)根據要求進行加工裝配,將成品出口收取加工費的一種貿易方式。二是風險。進料加工使用外匯占用周轉資金,承擔著出口貨物質量與國外銷售的風險;來料加工不占用資金,也不考慮銷售存在的風險。三是物權。進料加工擁有產品的所有權,出口企業(yè)與外商是買入與賣出的交易關系。來料加工不擁有產品的所有權,出口企業(yè)與外商之間是受托與委托的協議關系。四是稅收。進料加工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生產企業(yè)增值稅執(zhí)行“免、抵、退”稅辦法,其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外貿企業(yè)增值稅執(zhí)行“免、退”稅辦法,其應稅消費品退還消費稅。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消費稅辦法,加工企業(yè)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所耗用國內原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
稅收政策比較與分析
在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的占比、征退稅率之差的大小以及出口價格的高低,都會影響出口企業(yè)對進料還是來料加工方式的選擇,在同等條件下,看點就是稅負的差異(不考慮所得稅因素)。
(一)征、退稅率之差的大小
按照稅法規(guī)定,外銷收入乘以征、退稅率之差的積要計入主營業(yè)務成本,如果在外銷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征、退稅率之差越大,出口企業(yè)所要承擔的成本稅負就越高。
例如:某生產型出口企業(yè)a為國外客商b加工一批貨物,進口保稅料件組成計稅換算為人民幣的價格為2000萬元,加工后復出口的貨物換算為人民幣的總價格為3500萬元(單證收齊)。假設貨物全部出口無內銷發(fā)生,其加工所耗國內購進的料件及其他費用進項稅額為70萬元人民幣,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試分析出口企業(yè)選擇進料還是來料加工較為合適。
1.采用來料加工方式:3500萬元的出口貨物免稅,70萬元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成本自行負擔,其應納稅額為70萬元。
2.采用進料加工方式:3500萬元的出口貨物執(zhí)行“免、抵、退”稅政策,進口料件2000萬元所計算的免稅稅額不予辦理退稅,應在計算的“免、抵、退”稅額中抵減。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退稅率差-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退稅率差=(3500-2000)×(17%-13%)=6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0-(70-60)=-1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單證收齊)×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3500-2000)×13%=195(萬元)
則退稅為10萬元,免抵稅額為185萬元。如果考慮免抵稅額參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稅費)計算,那么,其稅費為18.5萬元。
從以上假設的條件看,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出口企業(yè)應納稅額為零,只繳納了18.5萬元的稅費,稅負小于來料加工應繳納的稅款。
再假設,如果將原退稅率13%下調為5%,采用進料加工方式,那么: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3500-2000)×(17%-5%)=18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70-180)=11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3500-2000)×5%=75(萬元)
則免抵稅額為75萬元,其繳納稅費為7.5萬元。如果采用來料加工,在稅負上要少于進料加工方式。
(二)進口料件占比的多少
在進料加工方式下,國內耗料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影響稅額的計算。
延用上例,如將國內耗料的進項稅額調增為90萬元,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調減為1500萬元,則: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3500-1500)×(17%-13%)=8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90-80)=-1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3500-1500)×13%=260(萬元)
其退稅為10萬元,免抵稅額為250萬元,繳納稅費為25萬元。如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則應納稅額70萬元,稅負大于進料加工繳納的25萬元稅費。
相反,如將國內耗料的進項稅額調減為10萬元,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調增為3000萬元,則: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3500-3000)×(17%-13%)=2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10-20)=1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3500-3000)×13%=65(萬元)
其免抵稅額為65萬元,繳納的稅費為6.5萬元。如在來料加工方式下,應納稅額為10萬元,稅負小于進料加工的16.5萬元應繳稅款。
(三)出口貨物價格的高低
延用上述案例,在進料加工方式下,如將出口價格上調為5000萬元,則: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5000-2000)×(17%-13%)=12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70-120)=5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5000-2000)×13%=390(萬元)
其免抵稅額為390萬元,繳納的稅費為39萬元。如在來料加工方式下,應納稅額為70萬元,稅負小于進料加工89萬元的應繳稅款。
相反,如將出口價格下調為2500萬元,則:
當期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2500-2000)×(17%-13%)=2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70-20)=-5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2500-2000)×13%=65(萬元)
其退稅為50萬元,免抵稅額為15萬元,稅費為1.5萬元。如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則應納稅額為70,稅負大于進料加工1.5萬元的應繳稅款。
選擇與效益
綜上分析,加工貿易的選擇必須要考慮以上三種條件,找出一個最佳的經營方式。
(一)當出口貨物耗用進口料件較小,且征退稅率之差較小時,選擇進料加工方式較為合適。因為在退稅額中要抵減的進口料件不予退稅額相對較少,應辦理退稅的實際數額就大。另外,征、退稅率之差較小,則進項稅轉出的就少,相比之下容易形成留抵稅額帶來退稅。
(二)當出口貨物耗用進口料件較大,且征退稅率之差較大時,選擇來料加工方式較為合適。因為來料加工免稅與征、退稅之差大小無關,并且進口料件較大則說明國內耗料較少,進項稅額不予抵扣部分相對變小,所承擔的稅負相對變少,又不動用資金購買進口料件。相比之下,進料加工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就會變大,有時在無內銷的前提下也能形成倒繳稅現象。